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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方莉莉发布时间:2024-01-05浏览次数:387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51 号)、《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 6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资助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 “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可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叁条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应存档备查,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学生处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都负有加强对困难学生教育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第六条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叁章资助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第八条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叁)国家下拨的经费;

(四)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第九条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资助经费,由学校每年编列其预算。助学经费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必须将有关资助款及时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资助对象的认定

参见《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以下略)

第五章困难学生的资助办法

第十条经学校确认的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 助学、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及相应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帮困助学措施

(一)奖:奖学金与助学金制度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我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同时设有院长特别奖学金,用于表彰在某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公司、社会团体或个人可在我校出资设立奖助学金。

(二)助:助学金政策

学校高度重视帮困工作,落实国家、江苏省、南京市各项帮困助学政策,并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加大资助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做到资助全覆盖。

(叁)贷:国家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助学贷款。随着助学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方便学生及家长办理贷款,并在学生毕业后方便还款,国家大力支持并倡导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助学贷款均由国家贴息,具体办理请学生及家长前往生源地所在银行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和办理。最高可贷12000元/每年,毕业后分期偿还。

(四)勤:勤工助学

学校每年利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发挥学校专业优势,依托行业背景,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补:困难补助

学校对贫困生的资助有多种形式:根据当学年实际情况发放一至二次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每年冬季,对特困生予以特殊补助;若家庭发生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六)免:减免学费

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则,认真做好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其他特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每年九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学生本人表现,研究确定具体减免人数和金额。

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困难学生在享受相关资助时要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困难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努力,态度端正,遵纪守法;

(二)提高修养,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叁)获得经济资助后应定期向资助人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

(四)获得经济资助的学生应正确使用资助款项,注意节约;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六)自立、自强,努力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奖学金等途径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

第七章对困难学生的教育

第十叁条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能力培养、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引导其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全面提高受资助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才、勤俭“五项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受助回报、获奖思进、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教育学生珍爱自己的诚信记录,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证明,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叁)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受处理处分者,及有处分尚未解除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五)生活高消费,严重超过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七)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八)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九)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上一学年度必修课程中有叁分之一不及格者;

(十)欠缴一年以上学费者(已办理学费缓缴手续者除外);

(十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各类资助。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完善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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