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具有代表性
提案人应根据学校多数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要求提出相关提案,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2.提案具有全局性
提案人应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调研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学校转型发展,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提案具有可行性
提案人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编写提案前应就案由、建议及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所提建议和措施应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4.提案具有规范性
提案人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意思表达明确,具有严肃性、科学性。
第叁条凡属本校职责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案,可予以立案:
1.提案需由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
2.提案需反映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3.提案需反映有关本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提案需反映有关本校教学、科研、后勤及其它行政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学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以立案:
1.属于学校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
2.属于教代会规定职责以外的问题;
3.属于党、团及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问题;
4.属于基层单位内部事务的问题。
5.属于个人或亲属的问题;
6.属于学术的问题;
7.意思表达不明确,或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的问题。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提案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按《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通过相关渠道向全校公告。
第六条经审核不予立案的提案,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的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叁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