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具有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学校自2012年起设立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是学校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
具有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专科二、叁年级在读学生。
二、评选名额及金额
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评选至多10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5000元,且学生在校期间至多一次获奖。院长特别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叁、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受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
2、本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合格或以上;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理或处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定。
(二)必备条件:
1、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有突出事迹;
2、在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见义勇为、发明专利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事迹;
3、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特别荣誉。
四、评选时间及程序
1.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十月进行评定。
2.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院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推荐,并填写《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在学院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然后经院党政相关会议讨论审核,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校当年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各校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
五、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本项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的学生奖学金。
2.本项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提供,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选,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六、院长特别奖学金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