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排名于所在学院前10%;
5.能够在学生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宿舍表现良好;
6.如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含)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作为,或为学校争得较高荣誉者,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奖条件。
叁、奖励标准与名额安排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2.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数组织评选。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2.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评审,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统一安排,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
3.各学院要广泛宣传,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各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履行告知义务,在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院党总支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各校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